您的位置:医保专栏 》 工作职责
医保患者代开药制度
内容来源:管理员 发表时间:2021/2/22
丰台区南苑医院
医保患者代开药制度
根据京人社发【2011】64号文要求规定,严格执行“实名制”就医和代开药的规定。
患者本人因特殊情况(如年龄较大、行动不便等)确实不能来院就诊而需要临时门诊委托代开药的(仅限于诊断明确且无严重并发症、 病情稳定又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的慢性病患者),由家属代开药品必须遵守以下规定:
1、患者家属必须携带身份证、患者本人身份证及社保卡、诊断证明或病历资料。
2、委托代开药时,接诊医生只能根据门诊病历或电脑系统记录的药物开药,在门诊手册上做好详细记录,并在代开药登记本上登记。
3、代开药登记本需认真填写各项内容,要求字迹清晰、确保参保人员信息的完整性,以备查验。
4、医生根据情况有权提出必须带病人前来就诊,不可代开药。
5、对发现有冒名就医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。
6、根据患者历次就医情况,因病施治、合理用药、合理治疗。
7、对于未按规定核对医保卡或未做代开药登记的,经核查后所有费用由开药医生承担。
南苑医院医保办